龍南經濟技術開發區黨政辦公室
龍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龍南推進企業上市“映山紅行動”若干政策措施(試行)》的通知
區直各部門(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市直、駐市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龍南推進企業上市“映山紅行動”若干政策措施(試行)》已經區管委會、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龍南經濟技術開發區黨政辦公室 龍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12日
龍南推進企業上市“映山紅行動”若干政策措施(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政府辦關于印發加快推進企業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贛府廳發〔2018〕39號)及《贛州市政府辦關于印發<關于推進企業上市“映山紅行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市府辦字〔2018〕89號)精神,加快推進龍南企業上市“映山紅行動”,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在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結合龍南實際,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任務目標
緊扣贛州市推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關于推動企業上市“映山紅行動”“123”計劃的通知》(贛市企業上市字〔2020〕25號)相關要求,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分類指導、整體推動”的原則,積極推進龍南企業掛牌和上市工作,努力形成“儲備—批、培育一批、成熟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格局,力爭每年保持1家企業上市掛牌在審,1家企業輔導備案,2家企業完成股改。到2024年末,力爭龍南上市企業達3家以上。
二、激勵措施
(一)支持企業在境內上市
對新增在境內上市的龍南市內企業,在執行省、贛州市相關獎勵的基礎上,再由市財政給予企業3000萬元的獎勵。該項獎勵分步實施,其中:(1)擬上市企業在中介機構輔導下完成股改和工商注冊登記后將有關注冊文件報送市金融服務中心,給予150萬元獎勵;(2)擬上市企業獲得江西省證監局上市輔導備案驗收函,給予200萬元獎勵;(3)擬上市企業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批復文件,給予300萬元獎勵;(4)企業在滬深交易所成功首發上市,并在招股說明書中明確在龍南經開區有募投項目的,給予2350萬元獎勵。
對新增在境內北交所上市的龍南市內企業,參照以上獎勵政策執行,該項獎勵分步實施,其中:(1)擬北交所上市企業在中介機構輔導下完成股改和工商注冊登記后將有關注冊文件報送市金融服務中心,給予50萬元獎勵;(2)擬北交所上市企業完成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掛牌,給予150萬元獎勵;(3)擬北交所上市企業完成省證監局上市輔導驗收,給予200萬元獎勵;(4)擬北交所上市企業完成中國證監會注冊,給予300萬元獎勵;(5)企業在北交所成功上市,并在招股說明書中明確在龍南經開區有募投項目的,給予2300萬元獎勵。
(二)支持企業在境外上市
在執行省、贛州市相關獎勵的基礎上,對新增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主板和創業板、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和全球市場、東京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主板、倫敦證券交易所主板、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首次發行上市的龍南市內企業按照實際募集匯回龍南資金額(按人民幣計算)的4%給予最低200萬元、最高1000萬元市本級財政獎勵。如所募集資金80%以上投資于龍南項目的,由市本級財政再給予企業200萬元的獎勵。
在執行省、贛州市相關獎勵的基礎上,對新增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掛牌的,由市本級財政給予企業200萬元的獎勵。該項獎勵分步實施,其中:(1)擬掛牌企業完成股改和工商注冊登記后將有關注冊文件報送市金融服務中心,給予50萬元獎勵;(2)擬掛牌企業成功掛牌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給予150萬元獎勵。
市內企業在新四板成功掛牌后,由市本級財政補貼企業在新四板掛牌初費的50%。
(五)域外掛牌上市企業遷入龍南
1.注冊地遷入龍南的域外境內上市企業,正常經營且依法在龍南納稅,并承諾5年內不搬離龍南的,市財政給予的獎勵不低于龍南市內企業在境內上市的標準;自上市企業遷址龍南后同時享受《龍南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其他優惠政策,按年度兌現。
2.對境外上市企業將主體遷址龍南并在龍南稅務部門進行稅務登記、繳納稅收的,在經省、贛州市金融主管部門認定的前提下,參照境外上市企業獎勵政策。
3.注冊地遷入龍南的域外新三板企業基礎層、創新層掛牌企業正常經營且依法在龍南納稅,并承諾5年內不搬離龍南市的,經省、贛州市金融主管部門認定后,由市本級財政給予200萬元獎勵。
(六)中介服務機構為市內企業提供服務
對推動龍南企業境內外成功上市、新三板掛牌的中介機構和保薦團隊,按照《贛州市政府辦關于印發〈關于證券機構服務我市企業上市掛牌及融資的獎勵辦法〉的通知》(贛市府辦發〔2016〕2號)享受相關獎勵政策。
(七)龍南首家上市企業
對龍南市內第一家上市企業(須經省、贛州市相關部門認可,不含遷址)予以額外獎勵,獎勵資金為10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本級財政安排。
(八)企業所得稅及其股東自然人個人所得稅
對擬上市企業推進上市過程中,為優化公司治理而繳納(補繳)的企業所得稅及其股東自然人個人所得稅,以地方所得部分的100%為計算標準進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1500萬元。
三、附則
(一)上述企業的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地址必須在龍南經開區,其中總部型企業必須在龍南經開區匯總繳納稅款。
(二)市內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企業摘牌后上市或市內新三板創新層掛牌企業在北交所上市,需扣除龍南已獎勵資金后按照相應板塊獎勵政策標準給予獎勵。
(三)龍南及上級已出臺的有關扶持企業的獎勵政策與本政策措施不一致或有沖突的,同類事項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凡享受上市(掛牌)獎勵政策的企業,自獲得獎勵之日起五年內將注冊地遷出龍南的,企業應退回以上全部獎勵資金,由龍南推進企業掛牌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追回以上全部獎勵。
(四) 本政策措施如遇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調整變化或本政策措施與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存在沖突的,從其規定。
(五)本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至2024年7月4日。2023年7月4日之前印發的相關上市獎勵政策及文件同時廢止。
(六)本政策措施由龍南推進企業掛牌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金融服務中心)負責解釋。